【資料圖】
文/江德斌
近日,一則村民私自建橋被判刑的新聞引發熱議。吉林省一村民未經審批,在村邊一條河上修建了一座長7.5米、寬1.5米的浮橋,總共投入超過13萬元。為收回成本,他讓過橋村民、路人自愿交費,被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并強制其拆橋,后又因建橋收費構成尋釁滋事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,緩刑兩年。目前該村民決定繼續申訴。(7月5日每日經濟新聞)
樂善好施、積德行善的傳統習俗,自古有之,其中尤以鋪路、修橋、建學校為重,被稱作“首倡三善”,因其能夠造福鄉鄰,福澤日久,廣大民眾都能長期受益。因此,在各地鄉村,都能見到私人修建的路、橋、學校,有的歷史已有數百年之久,行善者也被一代代人記住了。由此觀之,“村民私自建橋被判刑”一事,之所以未能獲得民眾的認可,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質疑,皆因與社會大眾的傳統觀念和樸素情懷相悖,確實值得商榷。
按照當前的法律規定,個人未經審批的情況下,不得私自建橋、收費,該村民因非法建橋,遭到強制拆橋,并因收費而被判刑。可是,“私橋”被拆掉后,當地政府并未建新橋,也沒建橋計劃,令兩岸村民的生活備受影響,去河對岸種地要多繞行70公里,開農用車來回7個小時,油錢燒不起,蹚河又危險,引起村民的普遍焦慮。顯然,強拆“私橋”看似合法,卻缺少善后補救措施,給當地村民帶來不便,受到詬責并不冤。
據介紹,該村民的祖上以擺渡為業,他則是與兄弟一起造船擺渡,其后才焊船搭建浮橋,可見依然是在做“擺渡人”。對于這一古老的職業,民眾普遍能夠接受和尊重,并愿意付費過橋,乃是出于對“擺渡人”的服務認可,樂于花錢買個便利。如今,“擺渡人”遭到處罰,村民重回出行困難,那么強拆“私橋”的意義何在呢?
而且,該村民并沒有強制他人過橋交費,都憑村民自愿,對一般的過路人,也不存在“不給錢不讓過”的情況,收費只是想收回建橋成本。在總計52950元的過橋費經法院退還后,其中交費2萬元、也是交費最多的一位村民,又將這筆錢退給了修橋者,理由是這座浮橋確實給他帶來了方便。可見,當地村民認可“收費”,并主動愿意付費,表明這筆“過路費”花得值,這也是當地村民的樸素認知使然。
由此可見,該村民私自建橋的行為雖然違法,但對環境和公共利益沒有造成實質性的影響,反而給當地村民帶來了便利,贏得大家的認可與支持。如此來看,浮橋“一拆了之”看似爽快,卻忽略了村民出行困難,這種“只管拆、不管建”的做法,實則是懶政怠政的表現。而且,對建橋者的處罰過重,未能顧及傳統習俗和群眾感受,對這種沒有破壞性,反而有益鄉鄰的行為,應在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則下,給予寬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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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 | 羊城晚報?羊城派責編 | 傅銘途 王雋杰校對 | 周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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